提示:点击上方↑↑↑蓝色字一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酮康唑口服制剂存在严重肝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酮康唑口服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酮康唑口服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年7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逾期未召回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6月25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6月25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年第85号),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药品销售流向,确保已上市销售药品于年7月30日前全部召回,并予以监督销毁。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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