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正盛业分享汉哈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文章来源:肺曲菌病   发布时间:2020-11-7 1:12:19   点击数: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宣传片——踏梦长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汉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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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丽米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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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大量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那么戴过的口罩应如何处置?防护用品废弃物处置不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让律师告诉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1)疫情防控期间哪些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答: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所处场所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劝阻。

(2)戴过的口罩应如何处置?

答:不可以随便丢弃。当前全国各地口罩用量增加,为防止废弃口罩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应分区域分类别规范处置废弃口罩。

(3)口罩等废弃物擅自处置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随意丢弃普通废弃口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其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个人二百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相关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罚款。

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3.农牧民如何获得疫情信息?

答: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地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4.农牧民如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如何获得救治?

答: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5.对政府、村委会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个人有什么义务需要履行?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6.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有那些?

答: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行为。

7.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的行为有那些?

答: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确诊人员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并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行为。

8.不服从政府决定或者不配合隔离措施,可能会承担那些法律后果呢?

答:首先,我们要明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国家卫健委列为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将会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如果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不服从、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违法行为,轻者承担行政责任,重者则可能涉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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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库安别克

总编辑:严曦

校对、排版:刘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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