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主体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肺曲菌病   发布时间:2021-2-28 16:43: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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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紧急时期公权力的扩张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公权力越界的风险,容易引发疫情防控渎职犯罪、疫情防控款物贪污挪用犯罪、疫情防控公权力寻租犯罪。准确界定公权主体的特殊主体身份和罪数,合理评价公权主体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依法防疫的背景下实现刑法保障功能的关键环节。

全国总动员的疫情防控战役已初见曙光,疫情防控也从初期的仓促应对逐步制度化和法治化,可以预见到,以本次疫情防控为契机,我国的紧急时期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将有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依然要正视本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众多问题,尤其是在紧急公权力的依法履行领域,仍需进一步强化。

目前,疫情防控期间刑法保护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制裁私权主体非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公权主体危害疫情防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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